注冊商標轉讓的概念
商標權除了通過申請注冊經核準而獲得外,還可以以現已存在的商標權利為依據,通過轉讓的方式來獲得。由于注冊商標的轉讓尤其獨特的優勢,在實踐中得到企業廣泛的應用。原商標注冊人為轉讓人,接受商標權的一方為受讓人。注冊商標轉讓的結果是使注冊商標的所有人發生了變化,原商標權人即轉讓人不再繼續享有商標權,受讓人成為新的商標權人,取得完整的商標權。
注冊商標轉讓的方式
按照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轉讓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一、合同轉讓。合同轉讓是最常見的一種轉讓形式,指商標所有人根據自己意志,按一定的條件通過簽訂轉讓合同的方式,將自己享有的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 二、非合同轉讓,又稱注冊商標的轉移,是指商標注冊人消亡后注冊上的繼受或承受。商標注冊人消亡可以指作為注冊商標注冊人的自然人的死亡,也可以指作為注冊商標注冊人的法人的終止。自然人死亡,其商標注冊權一般是通過繼承或遺贈等方式進行處理,辦理其注冊商標的轉移時,由繼受人向商標局出具其法定繼承或受遺贈注冊商標權的證據或法律文書。法人的終止,主要是指商標注冊人因其合并而產生的法人終止的法律效力。
注冊商標合同轉讓要點
注冊商標的轉讓涉及商標權的取得、管理和保護等法律問題,也涉及轉讓當事人雙方和消費者的利益,所以《商標法》在允許注冊商標轉讓的同時,也對轉讓作了明確的規定和要求。
具體包括: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一并轉讓;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不得隨意轉讓;共同所有的商標,任何一個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轉讓;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等特殊商標的受讓人資格必須符合特定的要求;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依法履行法定的轉讓申請手續。